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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市及部分城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字号 文章来源: 2025-01-13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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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满足呼和浩特市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拟组织开展呼和浩特市及部分城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范围

呼和浩特市本级,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商业银行范围

呼和浩特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申请呼和浩特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呼和浩特市主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申请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相应的区、县内设有分支机构。

以前年度已获得上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在资格认定有效期内的,本次不重复申请认定。以往已获得资格认定但因发生机构调整变动的(如分支机构合并、降级、名称变更等),需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三、资格认定有效期

本次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资格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资格延续。

四、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有效《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申请代理业务属地设有分支机构(能够办理对公业务),且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4、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财政、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5、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 资金汇划系统能够满足资金实时到账要求,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业务信息;

6、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7、能够持续合规经营,申请前两个年度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8、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2、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分工、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内控管理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方式渠道、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制定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含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联网情况)、办理财税业务及代理国库业务情况、服务承诺等;

3、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前两个年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情况,申请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其法人机构或上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申请前两个年度申请人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7、申请前两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等;

8、申请前两个年度与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以及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及查处情况说明等;

9、相关指标统计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11、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由申请机构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分行”。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其中,涉及第三项、第七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

(三)申请机构

呼和浩特市本级,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呼和浩特分行及以上或地方法人机构提出申请;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由上述县域所在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一级支行或地方法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资料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

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模板、申请流程等可详见附件2。

五、申请时间及联系人

(一)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8日上午10点,申请机构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库处(房间号:200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2号)。超过申请截止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联系人及电话

郝彦清  0471-6650198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书.pdf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国库集中收付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4版).docx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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