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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的同时,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正式组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作为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成立以来,业务管辖范围逐步扩大。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移交内蒙古银监局。2004年以后业务管辖基本覆盖全自治区。其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分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全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内蒙古自治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制定和修改货币政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的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六)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

(八)负责全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二)承办总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宣传群工部、营业部、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清算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有11家地市中心支行,包括包头市中心支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兴安盟中心支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赤峰市中心支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乌海市中心支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直接管理的旗县支行有土默特左旗支行、托克托县支行、和林格尔县支行、清水河县支行、武川县支行。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2号 

邮政编码: 010020 

值班电话:(0471)6650500、696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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